ICH制定的“Q3C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将**生产和纯化过程中常用的69种有机溶剂按照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程度分为4类,人体致癌物,疑为人体致癌物或环境危害物的溶剂为**类,应避免使用。ICH限定的**类溶剂有苯、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5种;第二类为非遗传毒性动物致癌或可能导致神经毒或致畸性等不可逆毒性,或可能具有其他严重的但可逆毒性的溶剂,要求限制使用,如:乙腈、氯仿、**、甲醇等26种;第三类为低毒性溶剂,包括醋酸、丙酮、乙酸乙酯等计28种,其PDE值可达50mg或更高;此外,ICH将一些尚无适当毒性数据以得出其PDE值的溶剂归为第四类,如石油醚、三**、异丙醚等,要求生产厂家提供该类溶剂在产品中存在的正当理由。